(2013)绍行审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刘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绍行审字第256号申请人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寿志平。被申请人刘志军。申请人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其作出的绍县工商案字(2012)第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没款1672.82元。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对申请人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绍县工商案字(2012)第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没款1672.82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俞江忠审判员 桑伟强审判员 雷红莉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胡雪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