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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覃守晓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守晓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守晓,男,1977年2月2日出生于广西柳江县,身份证号为×××3417,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柳江县洛满镇××之三。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3年2月4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柳江县看守所。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柳市江检刑诉(2013)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守晓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3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黄孛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守晓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的一天,在广西柳江县土博镇北隆村北隆屯村附近的山岭,两名男子(另案处理)以4000元的低价将一辆五菱牌小客车抵押给被告人覃守晓,抵押时并无任何车辆手续,亦没有签署抵押合同等书面材料,被告人覃守晓明知是赃车一直使用,直至2013年2月4日被公安机关在柳江县洛满镇洛满中学附近路段查获。经查,该车是杨明海于2010年7月5日在柳江县拉堡镇福塘街福塘小苑1栋楼下被盗窃车辆(五菱牌LZW6376C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桂B788**,发动机号608159314,车辆识别号为LZWACAGA664123249),经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12000元。本院另查明,破案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失主杨海明。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到案经过、被盗车辆照片、被告人供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失主杨明海的陈述、机动车销售发票、说明材料和户籍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守晓明知车辆无合法手续以低价购买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车辆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能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守晓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谭韦理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唐建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