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柳忠涛与柳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忠涛,柳青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765号原告柳忠涛,农村居民。被告柳青,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忠涛与被告柳青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忠涛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忠涛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忠涛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耿学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