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伊靠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伊靠民初字第35号原告徐某,女,1976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原告。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邱海霞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铸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