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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伊靠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伊靠民初字第35号原告徐某,女,1976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原告。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邱海霞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铸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