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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四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王某和薛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四执字第115号申请人王某,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薛某,女,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和被执行人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06)四民初字第26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蒋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