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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山民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东关社区与李建锋、李小凤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阳县城关镇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李建锋,李小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山民初字第00292号原告山阳县城关镇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关社区)。法定代表人李树民,系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朝阳,陕西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锋,男,汉族,居民。被告李小凤,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建民,男,汉族,居民。原告东关社区与被告李建锋、李小凤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关社区之委托代理人陈朝阳,被告李建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民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小凤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已做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9年7月,我社区将座落于永安街房屋以承包的形式租赁给被告李建锋夫妇。2001年,被告李建锋要求购买此房,并找到时任城关镇党委副书记、公安局副局长兼城关派出所所长何奇帮忙,何奇将我社区班子成员召集到明珠酒店研究卖房事宜。迫于何奇的压力,我社区班子开会研究后同意将三间房以3万元低价卖给被告人李建锋,但告知李建锋须在5年后办理购买手续。时隔不久,被告李建锋拟好卖房契约,多次找原居委会主任李忠恕要求办理购房手续,均遭拒绝。随后,被告李建锋将3万元存折强行交给会计喻义刚,此房被被告人李建锋占住至今。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坐落于永安街城关镇家属楼西侧砖木结构临街房屋三间,并支付房租费32400元。原告为其诉讼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门面房承包合同,以证明被告现居住的房屋早期是租的。2、商州区人民法院(2006)商区法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全文复印件;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商中刑一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书第1、90、91三页复印件,以证明被告强迫交易被判刑。被告辩称:我们家是东关社区的老户,因无住房曾多次写申请也没有批准,我开始是租住此公房,后出3万元买了就是合法居住。说我强迫交易我不服,因为我出3万元买房与谢志德等不是社区的人买我社区的公房只出2万元之相比,是当时的市场价。被告为其辩驳理由成立没有提交书面证据,认为:1、原告的诉状就是证据。以证明原告自己承认是经会议研究同意将三间房以3万元出卖给被告李建锋。2、原告的会议记录也是证据。该证据在原告处,以证明原告自己既然是会议研究,就应当有会议记录,而会议记录应当在原告手中,被告方不能提供该证据。3、现争议的房子由被告居住就是证据。以证明买卖房屋成立,也交清了房款3万元,但原告没有打收条。以上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分析认定如下:(一)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分析认定1、被告方对原告提交的二份证据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房子在早期是租的,后来是买的,因强迫交易被判刑,仍不服在申诉。2、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属实,予以认定。(二)对被告陈述的证据的分析认定1、原告的质证意见是:我们的诉状陈述是会议研究的属实,当时居委会班子成员都在场商量了,但没有会议记录。被告交3万元也属实,但在被告出事以后,公安局已将钱强行划走了,存折现在还在会计喻义刚处。2、本院审查认为,被告陈述的内容,原告虽认可,但该部分事实已经刑事审判予以定性,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强迫交易,故被告的证据所证明的目的不予采纳。根据以上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证实本案的事实如下:被告李建锋、李小凤及其子女等四人现居住的坐落于永安街城关镇家属楼西侧砖木结构瓦房三间,属原告东关社区集体所有的房屋。1999年7月22日,李建锋与时任居委会主任李忠恕签订门面房承包合同。原告将小南新街门面房,即本案原告要求返还的房屋交乙方李建锋使用,年承包金3600元。合同期限为壹年,即从1999年8月1日起到2000年7月31日止。之后李建锋要求购买此房,将此房占用至今,不予返还。李建锋的行为已经商州区人民法院审判于2007年2月4日作出判决认定为强迫交易罪,判处李建锋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李建锋、何奇等人被认定为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上述犯罪事实已被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中刑一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终审维持。关于强迫交易罪商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1999年7月,被告李建锋采取上房揭瓦、威逼等手段迫使华成芳、宁成民二人腾出所租的山阳县城关镇东关居委会三间房。2001年5、6月份李建锋找到东居班子成员说明欲买此房,班子成员答复此房和东居所属的大修厂系一个整体,不能单独出卖。李建锋即找到时任山阳县城关镇党委副书记、山阳县公安局副局长兼城关派出所所长何奇帮忙,何奇分别给东居班子成员做工作,要求将此房以3万元低价卖给李建锋,并亲自将东居班子成员召集到山阳县明珠酒店让开会研究卖房事宜。迫于何奇的压力,东居班子开会研究后同意将三间房屋以3万元低价出卖给李建锋,但告知李需在五年后办理购房手续。时隔不久,李拟好卖房契约多次找东居主任李忠恕要求办理购房手续,均遭拒绝。随后,李建锋将3万元存折强行交给东居会计喻义刚。同年9、10月份,李建锋得知东居班子即将改组,持大刀在环城路揪住李忠恕的衣领将其拉到东居办公室,强行让其办理购房手续,扬言如不办理,就不能离开,并用大刀在桌子上拍打。被人挡开后,李又故意酗酒再次闯入李忠恕办公室,大吵大闹,砸桌子、掀椅子,后城关派出所来人将李带离现场。此房李建锋一直占住至今。本院认为,国家、集体、私有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李建锋、李小凤现在居住的座落于永安街城关镇家属楼西侧的房屋三间产权归原告所有,其合法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建锋于2001年强迫交易购买此房,其行为被生效判决确认为犯罪,且已追究刑事责任,其承包期限已届满,买卖关系不成立,继续占用原告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返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建锋、李小凤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占有的原告座落于永安街城关镇家属楼西侧临街房屋三间,并支付居住期间的房租费324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龙审 判 员  刘 俊代理审判员  潘春锋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XX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