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民一终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光华与王飞、王乐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光华,王飞,王乐荣,周文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一终字第000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光华,男,194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勇,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飞,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庆军,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乐荣,男,岁数不详,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审被告:周文武,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舒城县。上诉人王光华因与被上诉人王飞、王乐荣、周文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12)舒民二初字第00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工程中,上诉人王光华以其与王飞初步达成调解意向为由,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撤回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光华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王光华撤回上诉;二、准许上诉人王光华撤回起诉;三、撤销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12)舒民二初字第00530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均由王光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胜钧审判员 杨小林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许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