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民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师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0273号原告师某某,女,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师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师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平国良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东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