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双滦民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时运农林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路桥建设总公司、承德路桥建设总公司承赤高速公路十一项目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时运农林科贸有限公司,承德路桥建设总公司,承德路桥建设总公司承赤高速公路十一项目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双滦民初字第1532号原告承德时运农林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艳春。委托代理人牛亮,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立群,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路桥建设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武玉明。被告承德路桥建设总公司承赤高速公路十一项目部。负责人刘纪华。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冯辉,该项目部职工。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贾伪,河北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时运农林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路桥建设总公司、承德路桥建设总公司承赤高速公路十一项目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承德时运农林科贸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后对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复函》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明昌审 判 员 李建民人民陪审员 张艳楠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栾云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