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威民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邹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 撤诉一审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初字第777号原告邹某,女,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人,住威远县严陵镇河北街。被告罗某,男,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严陵镇河北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玲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春川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魏红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