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什邡民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袁顺萍、龙海滨诉德阳信达农产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顺萍,龙海滨,德阳信达农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什邡民保字第27号申请人:袁顺萍,女,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申请人:龙海滨,男,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委托代理人:刘述金,四川述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德阳信达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元石镇箭台村一组。法定代表人:黄泽良,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袁顺萍、龙海滨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2年2月20日被申请人德阳信达农产品有限公司向其借款200万元,约定于同年3月2日前归还,逾期按每日0.5%支付违约金,现逾期未还借款及支付违约金,被申请人有转移其财产的可能,为保证申请人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现要求对被申请人的价值26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德阳信达农产品有限公司价值26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巧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曾令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