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凌海市大凌河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孟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海市大凌河街道办事处,孟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0556号原告凌海市大凌河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张晓勇,系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柏卓林,系辽宁方兴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某,男,1964年12月13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原告凌海市大凌河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孟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海市大凌河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凌海市大凌河街道办事处承担。审判员 胡东博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