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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任令花与胡斌、魏新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令花,胡斌,魏新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任令花,女,汉族,1959年1月15日生。被执行人:胡斌,男,汉族,1969年12月20日生。被执行人:魏新林,男,汉族,1961年6月12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1)湖扬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胡斌、魏新林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501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祖龙审判员  黄 刚审判员  方 敏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何清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