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武家强与青岛巨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家强,青岛巨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520号申请人武家强,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巨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福州北路187号。法定代表人李兰英,经理。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2)胶民初字第26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2)胶民初字第26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永全审判员 郑晓鹏审判员 盛 磊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韩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