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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阎民一初字第00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张军与王东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王东花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一初字第0000284号原告张军,男。被告王东花,女。本院在审理张军诉王东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军负担。审判员  吴金燕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程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