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阎民一初字第00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张军与王东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王东花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一初字第0000284号原告张军,男。被告王东花,女。本院在审理张军诉王东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军负担。审判员 吴金燕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程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