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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终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裘慧建、金瑛与楼彩娟、潘勇明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裘慧建,金瑛,楼彩娟,潘勇明,楼灵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裘慧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旭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楼彩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勇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楼灵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明光。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于争艳。原审原告金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旭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冰。上诉人裘慧建为与被上诉人楼彩娟、潘勇明、楼灵光、原审原告金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2)金浦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2)金浦��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黄良飞代理审判员  钱 萍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