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陆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9-12-13
案件名称
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苏华辉;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陆民初字第765号 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温泉镇西滨中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陆本宏,理事长。 被告苏华辉,1985年6月20日生,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本院在审理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苏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用。 代理审判 员吴萍 二○一三年四月 十九日 书记 员邱伟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