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卫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302号原告张某,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李某,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纠纷消除为由,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消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华民二〇���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