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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卫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302号原告张某,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李某,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纠纷消除为由,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消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华民二〇���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