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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顺伟与任俊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顺伟,任俊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854号原告:刘顺伟,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任俊亚,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濮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宏伟。委托代理人:夏晓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顺伟诉被告任俊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3年4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刘顺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齐静芳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孙社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