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椒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卢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椒民初字第896号原告:卢某。委托代理人:何美玲。委托代理人:江湾,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某负担。审 判 员 陶敏刚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郑羽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