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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商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吕瑶雨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吕瑶雨,周玲丽,方超雄,潘振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特字第6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金亚南。委托代理人:吕华静。被申请人:吕瑶雨。被申请人:周玲丽。被申请人:方超雄。被申请人:潘振兴。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撤回申请。审 判 长  丁克平审 判 员  邵兆亮代理审判员  应晓霞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胡凯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