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中仲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昆山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与昆山光翼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昆山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光翼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仲保字第0023-1号申请人昆山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集街8号。法定代表人陈俊方。被申请人昆山光翼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锦溪镇昆开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明。申请人昆山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昆山光翼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苏州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光翼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帐户资金800万元,或是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担保人邬春荣、杨薇以自有房产提供担保。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昆山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光翼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帐户资金800万元,或是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邬某荣位于昆山市玉山镇花园49号楼203+303室房屋(昆房权证城北字第××号)。三、查封担保人杨某位于昆山市玉山镇804室房屋(昆房权证玉山字第××号)。四、查封担保人杨某位于昆山市玉山镇803室房屋(昆房权证玉山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曾雪蓉审 判 员 郑 雄代理审判员 汤 骏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钱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