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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民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闫丽萍与雷杰、吕梁市中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丽萍,雷杰,吕梁市中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保字第24号申请人闫丽萍。被申请人雷杰。被申请人吕梁市中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交口镇。申请人闫丽萍为有利于其与被申请人雷杰、吕梁市中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解决,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吕梁市中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大众途安多用途���用车(车架号:LSVRP61T3D2014562,发动机号:412034)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担保人以其财产为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了防止被申请人的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吕梁市中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大众途安多用途乘用车(车架号:LSVRP61T3D2014562,发动机号:412034)。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燕玲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魏瑞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