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歙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姚文虎与歙县国土资源局不服集体土地征收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文虎,歙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歙行初字第00003号原告:姚文虎,男,汉族,农民,户籍地歙县,现住黄山市屯溪区。委托代理人:潘金忠,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歙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王逸,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汪祁来,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山,系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文虎不服被告歙县国土资源局集体土地征收决定一案中,原告姚文虎以其已对被告歙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歙国土监字(2012)012号《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所依据的征收集体土地批文即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皖政地(2011)534号《关于歙县2011年第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国务院裁决,国务院现正在审查之中;且黄山市人民政府也对案外人江继青就不服歙县国土资源局源于同一征收集体土地批文作出的歙国土监字(2013)016号《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提起的行政复议已作出中止审理为由,请求本院中止审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的审判须以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因此,原告姚文虎申请中止审理本案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汪 敏审 判 员 毛 琼人民陪审员 宋社辉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