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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州民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王子涵与关尧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涵,关尧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见》: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莱州民初字第1211号原告王子涵,女,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关尧,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现住上海市。原告王子涵与被告关尧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文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子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1月份我与被告经自由恋爱建立婚姻关系,2012年1月5日登记��婚,后因感情不和至今未举行结婚仪式,诉请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子涵与被告关尧于2011年11月份自由恋爱建立婚姻关系,2012年1月5日在莱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关系一般,由于双方登记前认识时间较短,了解不深,登记后因感情不和至今未举行结婚仪式,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在被告处,原告未怀孕。以上事实,原告当庭提交了结婚证、育龄妇女计划生育通知单。经当庭出示,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任何反驳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王子涵与被告关尧婚前认识时间较短,草率登记结婚,登记后因感情不和至今未举行结婚仪式。原告诉至本院��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无和好意思表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子涵与被告关尧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被告负担150元,此款原告已交纳本院,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150元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文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元--2----3--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