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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甪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巍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巍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甪民初字第32号原告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分区群星三路68号。法定代表人章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俊文,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俪琳,该公司员工。被告沈巍钦,女,1972年8月2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沧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巍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6元,由原告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 瑩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徐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