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三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姜翠华与被告岳桂梅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华,岳某梅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三初字第00005号原告:姜某华,女,1955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岳某梅,女,63岁,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生,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华与被告岳某梅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华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00元,由原告姜某华负担。审 判 长 肖公望代理审判员 翟星星代理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佟 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