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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三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姜翠华与被告岳桂梅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华,岳某梅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三初字第00005号原告:姜某华,女,1955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岳某梅,女,63岁,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生,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华与被告岳某梅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华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00元,由原告姜某华负担。审 判 长  肖公望代理审判员  翟星星代理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佟 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