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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千法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段秋才与千阳县润德生物科技生态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秋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段秋才,男,汉族,农民。千阳县润德生物科技生态园住所地千阳县草碧镇上店村法定代表人白竹松,总经理原告段秋才诉被告千阳县润德生物科技生态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的(2012)千民初字第001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千阳县润德生物科技生态园于2012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段秋才工程款4400元,负担诉讼费25元,在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权利人于2013年1月2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千阳县润德生物科技生态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将执行标的440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4475元交付本院,在执行中经督促被执行人千阳县润德生物科技生态园已履行了案件款4400元、执行费50元,案件款申请人已全部领取并自愿放弃诉讼费25元,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2)千民初字第00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千阳县润德生物科技生态园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甄文渊执行员  石耀中执行员  王文凯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