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龙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民初字第302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赵嘉炳。委托代理人:林万如。被告: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负担。审判员 杨绍银二0一三年四月十七书记员 陈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