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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龙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民初字第302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赵嘉炳。委托代理人:林万如。被告: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负担。审判员  杨绍银二0一三年四月十七书记员  陈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