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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温商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建波与温岭市鼎丰卫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波,温岭市鼎丰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商初字第308号原告:陈建波。委托代理人:陈辉。被告:温岭市鼎丰卫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璐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波与被告温岭市鼎丰卫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波有权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陈建波负担。审 判 长  张妙法人民陪审员  金丽华人民陪审员  金琴琴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