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唐民终裁字17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段连庆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志刚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段连庆,陈志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终裁字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健,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连庆,男,1969年7月12日生,汉族。原审被告陈志刚,男,1977年7月25日生,汉族。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2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建筑器材租赁合同,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第六条约定,发生争议时双方友好解决,不能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申请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住所地在唐山市丰润区。综上,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彭晓玲代理审判员  于 芳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晓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