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二中刑执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阿克木·吾斯曼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克木·吾斯曼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刑执字第1004号罪犯阿克木·吾斯曼,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1日作出(2007)红刑初字第180号判决,以被告人阿克木·吾斯曼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3年3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3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十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克木·吾斯曼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7年4月6日起至2014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琳审判员 王自力代理审判员周吉成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