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执字第0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唐宝华与白震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宝华,白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063-2号申请执行人唐宝华,男。被执行人白震,男。申请执行人唐宝华与被执行人白震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3403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三终字第0055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唐宝华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83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白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2659元。被执行人白震收到本院执行通知后,主动缴纳执行费2659元,并分三次向本院缴纳案款90000元,并就剩余债务履行与申请执行人唐宝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剩余案款939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白震每个月还款20000元,直到本息还清为止。鉴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超出本案执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063号案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