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戴明海诉被告孙平、汪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明海,孙平,汪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003号原告:戴明海,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孙平,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汪娜,女,汉族,住住安徽省芜湖市。原告戴明海诉被告孙平、汪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戴明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被告孙平、汪娜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明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9月30日,被告孙平以业务发展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时间为2011年10月2日至2012年10月1日。借款当日,被告孙平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原告人民币80万元,月利率2%。2012年10月1日,被告孙平在借条上载明要求该款延期半年归还。但两被告现经济状况恶化,被告孙平已向原告明示其将不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现诉讼法院要求被告归还80万元本金及利息(自2012年10月2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时为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原告戴明海就其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主要用以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二、两被告户籍信息表证明。主要用以证明被告诉讼主体适格且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的手机号为1390963****。三、借款合同、借条。主要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四、手机短信照片。主要用以证明被告孙平已预期违约。被告孙平、汪娜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原告举证且结合法庭调查,本院查明本案的事实为: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且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9月30日,被告孙平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80万元,被告孙平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在借条上注明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2%,同时还就被告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作了约定。2012年10月1日,被告孙平又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要求将该借款顺延六个月归还,月利率仍为2%。2012年12月3日被告孙平通过手机向原告发送信息表示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已无能力履行还款义务。另查明:被告孙平已向原告支付了2012年6月30日之前的借款利息,但原告诉讼时只要求利息自2012年10月2日起计算。本院认为:被告孙平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且由借条加以佐证,双方之间业已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孙平应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孙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已明确表示已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故被告孙平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孙平依法应继续履行归还原告本金80万元及按约定支付利息的义务。虽然被告孙平只向原告支付了2012年6月30日之前的借款利息,但原告诉讼时只要求利息自2012年10月2日起计算,这系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应予支持。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且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此,该债务视为两被告的共同债务,两被告对该债务的清偿应互负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平、汪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戴明海借款本金80万元整并一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10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被告孙平、汪娜对该款的清偿应互负连带责任。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800元,保全费用4520元,合计16320元,由被告孙平、汪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或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如在七日内既不交纳上诉费,也不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本院按当事人不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奚正荣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艳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