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耀民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芳诉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芳,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071号原告:任某芳,女,1990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铜川市耀州区人。委托代理人:郝秀元,男,1956年12月5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被告:文某某,男,1982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铜川市耀州区人。委托代理人:党安孝,铜川市耀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芳诉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芳于201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芳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芳撤回对被告文某某的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芳负担。审 判 长  张红艳审 判 员  李晓明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穆军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