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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债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王经永与周尔彬民间借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经永,周尔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债初字第364号原告王经永。被告周尔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经永与被告周尔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限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且在该期限内也未提出申请减、缓或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 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蒙丹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