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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商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衢州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信实建设有限公司、杨小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信实建设有限公司,杨小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商初字第217号原告:衢州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剑星。委托代理人:王晓。被告:浙江信实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小萍。被告:杨小云。原告衢州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信实建设有限公司、杨小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5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被告杨小云已履行保证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38元,减半收取151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俪婧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石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