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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3)东执25号执结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世作,钟俊雄,唐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吕世作,男,住东兴市。被执行人钟俊雄,男,住东兴市。被执行人唐秋玲,女,住东兴市。申请执行人吕世作与被执行人钟俊雄、唐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了(2012)东民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秋玲于2013年3月19日自动向本院账户存入案款人民币914700元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吕世作于2013年3月22日领取该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东民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泽岸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张祯奇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淑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