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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2013)阳执字第10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行,潘XX,潘X发,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行。负责人陈XX,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潘XX。被执行人潘X发。被执行人王XX。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潘XX、潘X发、王XX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1)阳民初字第34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行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XX于2013年3月29日按要求履行完毕了全部偿还义务。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阳民初字第3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先有代理审判员  蒋子秀代理审判员  袁巍然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世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