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商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玉宝与高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宝,高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518号原告:王玉宝。被告:高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宝与被告高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祀礼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