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327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陈某某,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守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文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