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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327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陈某某,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守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文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