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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商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尚福与王树彬、张艳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商初字第162号原告:刘尚福,男,1968年6月25日,汉族,农民。被告:王树彬,男,32岁,汉族,农民。被告:张艳秋,女,31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尚福诉被告王树彬、张艳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尚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刘尚福负担。审判员  朱远昌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