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商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周习明与许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习明,许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商初字第1121号原告周习明。被告许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习明诉被告许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习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习明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孙立军二○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蒋 晓 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