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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商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周习明与许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习明,许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商初字第1121号原告周习明。被告许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习明诉被告许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习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习明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孙立军二○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蒋     晓     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