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倪小飞、戚文祥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倪小飞,戚文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倪小飞,女,195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申请人戚文祥,男,195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倪小飞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戚文祥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申请人倪小飞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回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倪小飞撤回申请。审判员 周全林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俞维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