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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石某甲与石某乙、石某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120号原告石某甲,男,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被告石某乙,男,1954年7月6日生,汉族。被告石某丙,男,1989年12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甲诉被告石某乙、石某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甲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文生审 判 员  姜刘伟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岳彩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