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石某甲与石某乙、石某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120号原告石某甲,男,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被告石某乙,男,1954年7月6日生,汉族。被告石某丙,男,1989年12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甲诉被告石某乙、石某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甲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文生审 判 员 姜刘伟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岳彩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