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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00382号原告谭某某,女,生于1970年6月4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60年10月5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谭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建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 李 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