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南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南民初字第577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马熙江,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被告:刘某丙。委托代理人:樊锡满,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刘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仲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