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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南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南民初字第577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马熙江,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被告:刘某丙。委托代理人:樊锡满,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刘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仲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