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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执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与杜胜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杜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26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明光市池河大道酒厂红楼对面。法定代表人:黎传武,董事长。被执行人:杜胜林,男,1968年1月2日生,汉族。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与杜胜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的(2012)明民二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杜胜林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杜胜林的妻子杜广凤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胜林妻子杜广凤的存款436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刁元雷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宋永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