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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非执审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晓强、杨银群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晓强,杨银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南非执审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南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永祥,局长。被执行人王晓强,男。被执行人杨银群,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王晓强、杨银群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被执行人夫妇婚后于2011年5月再婚。再婚前,王晓强已生育2个子女,杨银群已生育1个子女。再婚后,被执行人夫妇于2011年7月违规生育一女。申请执行人依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2条的规定,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南人口征决(2012)第144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76212元,限其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逾期每月按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12日将该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南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南人口征决(2012)第144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审判长  柴洪林审判员  杨晓彬审判员  何光荣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任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