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执字0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广年与西安五棵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年,西安五棵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00020-2号申请执行人张广年,男。被执行人西安五棵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朝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广年与被执行人西安五棵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49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广年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04392.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五棵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1466元。被执行人西安五棵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院执行通知后,与申请执行人张广年就执行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4925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协议,约定于2013年2月25日前支付张广年104393元,但未履行。本院遂采取强制措施,扣划被执行人西安五棵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4392.8元,扣缴执行费1466元。现已将104392.8元退付申请执行人张广年,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49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莹 来自: